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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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理疗店销售无标识药丸,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906人看过


【案情】

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店内宣传、销售无标识名称的药丸、粉末,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该药丸粉末系理疗店老板黄某用不明粉状物、维生素、葡萄糖、阿莫西林、酒水等混合制成,号称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共计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井研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张涛律师评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综上,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对于这种行为可以依情节轻重最高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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