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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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男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有取保可能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8日|分类:水利电力 |541人看过


【案情】

男子罗某因故意损害正在运行中的高压电线,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罗某因对供电公司砍伐其竹林的经济补偿不满,从自家屋前林地里拿了一根约7米长的竹子走到屋后方林地110千伏高压电线下方,将竹子顶端压在高压电线上,另一端接地,导致该条高压电线跳闸停运,竹子与高压电线接触着火后掉落在林地上使杂草燃烧,后罗某将火扑灭。供电公司经抢险排查后恢复送电。罗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涛律师评析】

1.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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