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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36天还没消息,怎么办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85人看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适用减刑需把握以下条件:  

1、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

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  

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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