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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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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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通过暴力方式非法逼债,套路贷涉嫌多个罪名如何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55人看过


【案情】

犯罪嫌疑人陆某、童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网罗彭某、何某等骨干成员10余人,采用“套路贷”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利用所得赃款陆续壮大该组织,在长沙多个写字楼陆续非法成立多个小额贷款公司,对外非法放贷。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设置“财务部”、“业务部”、“风控部”、“贷后部”,对外宣称“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的贷款方式,通过业务员拉取不特定人员进行借款,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要求借款人按照公司要求在其提供的单方保存的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名,并欺骗借款人缴纳高额的“平台管理费”、“服务费”、“风险保证金”、“介绍费”、“外访费”、“GPS定位装置安装费”等费用,后通过银行账户放款,要求借款人按周期进行还款。借款后,该组织通过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安排催收人员持虚假的双倍借条上门催收,通过暴力方式非法逼债,要求借款人按照双倍合同上的金额一次性重新偿还。该组织催收人员使用“硬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逼债,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因暴力催收导致1名受害人自杀身亡,1名受害人受伤,另有6名受害人车辆被强行开走变卖。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一般的主体犯本罪的最多就判三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有可能只判拘役。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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