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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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线上预约、线下交易,养生会所组织卖淫案会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32人看过


【案情】

 “从中午十二点左右有一批男男女女从养生会所的后门进入养生会所,从下午的三点左右有一批类似顾客的人在会所工作人员引导下从后门进入养生会所。” 这家养生会馆表面上处于非营业状态,实际上却在组织卖淫活动,随后警方对这家会馆进行了突击检查,查获包括罗某在内的20多名涉嫌嫖娼以及织卖淫的嫌疑人员。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罗某交代,他在网络上找了"推手",然后双方互相合作,向无锡推送实体卖淫窝点,实现获利分成。警方侦破OTO组织卖淫案件12起,摧毁组织卖淫犯罪团伙8个。

【张涛律师评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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