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逃犯张某在网络上发现了一个炒股软件,通过手机陆续向该平台投入了80万元人民币进行炒股,结果是一分钱没赚到,80万还打了水漂。在花完了多年的积蓄后,为了翻本张某想要再次筹钱去赌最后一把。张某与袁某是多年好友,张某存有袁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张某通过登录袁某的支付宝账户先后将袁某的五万多元转走投入到炒股平台,结果血本无归。袁某发现自己手机上的钱被人转走后,向张某询问此事,张某承认钱是他转走的,但是因为网络炒股已经全赔了。袁某要求张某尽快还钱,但是张某手中已经没有积蓄,张某希望袁某给他宽限一个月的时间,争取将钱还上。因为袁某做小生意,日常资金周转紧张,一个月限期后张某仍然没有将欠款还上,袁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还款无果后,万般无奈选择了报警。张某因盗窃罪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
【张涛律师评析】
取保候审要看条件的,三年以下的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的。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