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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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财务负责人涉嫌贪污罪被拘留,能取保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取保候审 |440人看过


【案情】

陆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集体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将集体公司账户内500万元资金转入其个人或亲属账户内,占为己有,陆续用于购买理财、商品房及归还个人商品房贷款等。集体公司与其他公司往来款存在数百万元差额。陆某明知其中有500万元已被其挪用至个人账户谋利,为达到非法占有该款项的目的,仍以记账科目错误需要调整为由,指使工作人员将上述公司之间的往来亏空虚假平账,从而隐瞒了其中的500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有的事实,涉嫌贪污犯罪。

【张涛律师评析】

如果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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