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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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怎么判刑,是员工的话可以减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347人看过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

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

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刑法》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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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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