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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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男子私占共享汽车月余被捕 ,涉嫌盗窃罪能取保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4日|分类:取保候审 |333人看过


【案情】


一男子因私占共享汽车月余,涉嫌盗窃罪被批捕。据悉,该男子在做代驾时曾听到关于共享汽车的传闻,如果还车时假装车子不上锁,然后让客服还车,就可以继续把车开走。随后该男子于2019年3月份进行了尝试,在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后,换车时拨打客服电话,谎称车辆无法正常归还。客服人员确认过订单信息后,在后台帮助其还了车。该男子见APP上订单显示还车成功,就立即把车内的GPS卡拔除,用车钥匙尝试将车辆启动,发现该车果然能够继续行驶,于是他就把车开走了。这辆分时租赁车因“还车异常”被标记为故障车,其他客户无法在APP上预定此车,因此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金某就将它当作了私人代步车使用,不仅没有出一分租车费,而且还经常把车停到用车站点进行充电。共享汽车公司发现汽车丢失后寻找无果,于是报警,随后警方在2019年4月份将该男子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要看条件的,三年以下的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的。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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