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胡某经营的某网络信息咨询公司与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胡某公司在发展客户押证不押车发放贷款业务。胡某骗取某有限公司分公司800余万元。经查,胡某通过伪造100余名车主机动车登记证书、借款合同等手续抵押到某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借款,累计骗取柳某等人发放贷款800余万元。目前,胡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有很多的犯罪行为都不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可能是多人协同作案 ,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是要区分主犯和从犯的。在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对从犯的处罚肯定比主犯的轻。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