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当事人一旦被拘留,辩护工作的开展一刻不容耽搁,
所以才会有“黄金37天”之说。而当事人被执行逮捕,又是辩护的关键环节,这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被逮捕后,
随着案件越往后发展,介入的司法机关越多,承担错案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就越多,
想要实现有效辩护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进行辩护,
才会有更大的机会实现有效辩护的结果。
另一方面,当事人被拘留后,如果没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专业”的培训,
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很难有效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调查。
同时,办案机关通常是以有罪的思维去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而往往忽视了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如果没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无法有效的引导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在强大的司法机关“花式”讯问面前,当事人就像砧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
办案机关就是在一次次的讯问过程中,一边落实口供,一边让当事人对实物证据进行签字确认,而这些证据
,就是后续指控当事人有罪的关键证据。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