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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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11人通过注册公司在网上推广吸粉涉嫌电信诈骗如何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电信通讯 |740人看过


【案情】

近日,一电信诈骗窝点被公安部门捣毁,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11人,公安部门通过摸排发现,某小区存在一疑是电信诈骗窝点。民警经过几天调查,摸清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踪迹及人员数量。抓捕时间成熟,公安部门安排30余名警力前往实施抓捕,现场抓获嫌疑人11人,查扣电脑17台,手机35部。经查,骆某通过注册某科技有限公司,后招募同乡李某、周某曾某等十余人,在网站上帮他人做广告推广和吸粉引流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达十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骆某等10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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