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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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套路贷案件中的诈骗罪如何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424人看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只要诈骗金额超过2000元,那么就会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管是借款人还是发放贷款的人,只要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利用伪造的合同,骗取“违约金”、“保证金”、“手续费”,或者制作假的银行流水、到账证明,甚至采取威胁、诱导、欺骗等方式,让借款人再次签订新的不合法的合同,都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1)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对于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同样也有明确规定,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对于套路贷这种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套利贷一般判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对于套路贷判刑的其他方面还想知道的话,建议去寻找一下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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