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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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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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女网红卖减肥药,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653人看过


【案情】

两女子因卖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slim被刑拘,其中一人蔡某曾因参加某卫视综艺节目成为“网红”,在微博上拥有11万粉丝。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2018年11月27日,派出所接到金女士报案,称其花440元从微商手里买来的slim减肥药吃了之后有恶心、心悸等明显的副作用。经鉴定,slim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是有毒有害食品。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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