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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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医生非法集资近千万坐牢多久?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案情】

被告人汪某先后以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和投资奶粉代理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通过贵溪某医院医生王某(已判刑)向他人借款,承诺月利息2分、3分不等,王某表示同意。期间,王某对他人进行宣传,采取口头或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医院同事及其他人员共计44人借款,总金额达945万元。王某将945万元中的800余万元转借给被告人汪某,利息由汪某支付给王某,再由王某支付给他人。其中,2015年2月以后,因被告人汪某无法还本付息,让王某继续借款用于归还以前借款及利息,后王某向曾某等17人借款25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汪某和同案犯王某共归还本金41.2万元,支付利息近10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被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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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高级合伙人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