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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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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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男子开设赌场一夜获利9万元有机会缓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519人看过


【案情】

嫌疑人刘某交待,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常年在外打工比较辛苦且收入较低,与朋友一时兴起想赚快钱,便心生一计偷偷租赁了一间民房在里面开设赌场,还雇佣了一些零工为赌场服务,以推对子的形式召集社会人员进行赌博,赌注大小为偏家一次最低下注500元,上不封顶,俗称“海洋锅”,自己从中抽头渔利,2012年12月29日当晚非法获利九万元。事后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四处东躲西藏多年,没想到最终还是被警察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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