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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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48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

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刑法第2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

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

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通过会见与调查,

如果所涉案情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律师在拘留期内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律师意见,尽力阻止批捕,如果阻止成功,办案机关就得放人;如果你的亲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律

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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