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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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非法经营电子烟,情节严重如何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1719人看过


【案情】

电子烟都来自国外进口,如果经营或消费这种走私的电子烟产品,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对自身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非法经营电子烟,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本案的被告王某等人就是例证。建议广大群众不要被“电子烟”不燃烧的迷雾所蒙骗,非法买卖或消费这种电子烟,不仅对自身产生危害,还会因非法经营构成犯罪。

【张涛律师评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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