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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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证券投行高管行贿回扣高达45万如何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金融证券 |724人看过


【案情】

宋某与某证券约定,由某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来承销现代投资公司债券的发行,但其中80%的债券发行份额由宋某实际控制。经过共同商议,宋某安排一定额度的债券份额给邹某。邹某随后找到刘啸波,称其可以通过董事长拿到现代投资部分债券的发行份额,提出由刘啸波寻找途径实现债券溢价收益以获利,刘啸波表示同意。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利用其职权将某证券确认为副主承销商,并获取了现代投资1.8亿元的债券承销份额。宋某通过邹某、刘某,实现了共计2亿元债券的违规承销。

【张涛律师评析】

行贿罪量刑标准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与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 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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