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牌离婚律师张涛:性格不和单方面离婚,房子和车子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22人看过


【案情】

我们是二婚,他前妻是不生才离婚的,我现在帮他生了一个儿子他们一家还不满足,属于性格不合想我单方面想离婚,我们的条件就是我自己婚前有套房和车子都是按揭的,婚后房子跟车子按揭是他在付的,小孩还在哺乳期中,这样我能起诉离婚吗?这样小孩会派给谁,房子跟车他有份吗?

【张涛律师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保留付款凭证。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孩子一个人的,否则就是共同的。那么婚后赠与的车子应该是均分的。车子在婚前购买的,并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