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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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受烟草制品高额利润诱惑,非法经营香烟获利95万如何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471人看过


【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家无所事事,看到农村乡镇许多商店的香烟不能及时出售,于是动了非法经营香烟的“歪念头”,低价收购农村乡镇香烟,然后运往某地进行高价销售,从中非法获利。通过深挖了解到,陈某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多地商店开始收购香烟,并将收购的香烟进行贩卖,出售至商店内,涉案价值达95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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