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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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为他人提供赌资六百万牟高利涉嫌开设赌场如何量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79人看过

【案情】

 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古田男子张某某却依然在赌场以“走单”“走红”的方式提供赌资获利,七年间出借款累计达600余万元。昨日,记者从古田县法院了解到,这名为他人赌博提供600多万元赌资的男子张某某,因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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