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律师辩护张涛:团伙翻新农机销往各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否取保?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取保候审 |650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金某、唐某分别伙同陈某、王某、苏某和江某等人对收购的废旧、残缺久保田牌和沃得牌收割机通过焊接、喷漆,换新外壳,贴新商标,更改铭牌和大梁号以及使用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等方式进行翻新后以次充好予以出售。其中,陈某负责更改收割机的铭牌和大梁号,王某、苏某负责调减收割机的作业时间,江某负责伪造收割机的行驶证、跨区作业证及牌照,金某、唐某二人分别负责翻新后的整机销售。六名被告人共同犯罪中对各自应负责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3万元到34万元不等。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