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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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著名刑事律师张涛:帮他人运输假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有无缓刑可能?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455人看过


【案情】

刘某为了谋取巨额利润,挺而走险,伙同他人从广东、福建等地购买假冒卷烟运到湖南销售。刘某在广东、福建大量购买假冒“中华”、“红塔山”、“三五”、“万宝路”等,委托司机马某,经公路运输至湖南销售。至案发时,刘某已销售假冒卷烟85万元,还有50余箱”红塔山”、“三五”等假冒卷烟,计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经鉴定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机马某明知识假烟而帮他人运输,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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