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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刑事律师咨询张涛:杭州一伙“黄牛”伪造倒卖景区门票案,能否罪轻处理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73人看过


【案情】

购买杭州灵隐景区飞来峰景点门票的全价票、半价票后,委托他人印制飞来峰景点假门票,然后向游客售卖。据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消息,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59日上午940分,金某、刘某等人在西湖法院受审。

张涛律师评析】

黄牛在我国无处不在,在很多车站的角落都有他们的身影,主要的行为就是恶意囤积票从而赚取中间的差价,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更为严重的就是伪造有价票,我国刑法中有详细的处罚规定,那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什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变造或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的定性

变造与伪造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向,因此,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不是当然地包含在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以营利为目的,变造、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的案件发生,且严重地危害市场秩序,应当追究该类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刑法第17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金融票证行为与本条规定的伪造有价票证行为有相似之处:二者在主观方面都有营利目的,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伪造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质的有价票证;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性质票证、由于上述犯罪对象的不同,两种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即客体不同,因而对两种犯罪归入不同案件,所以,对于行为人既伪造有价票证,又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如果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数罪并罚处理。

(三)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来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了上述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购买成者销售行为完成之一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在生活中我们出行都会买车票,有汽车票、火车票、机票,这些票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凭据来使用,对于伪造票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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