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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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最有名的刑事律师张涛:杨某敲诈勒索30万未遂,能争取缓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76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杨某从被害人金某处受让了位于东北饺子城,营业一段时间后,又将该店转让与金某。被告人和金某、周某在互相转让“东北饺子城”的事情上产生经济纠纷。某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来到“东北烧烤饺子城”,找牛某、王某,要求牛某打电话转告金某和周某准备300000元。杨某从日杂商店买了两把杀猪刀后,独自开车来到“东北饺子城”,进入店内将一把用报纸包裹的刀放在靠近门口的桌子上,威胁金某和周某给他300000元,否则要么他俩杀了杨某,要么杨某杀了他俩。金某立即报警,几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带回派出所。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张涛律师评析】

敲诈勒索其实就是一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的;而我国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有法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满足法律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犯敲诈勒索的当事人会面临哪些处罚,建议您及时寻求杭州张涛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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