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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权威律师张涛:王某离婚,父亲12间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38人看过


【案情】

王某男、王某女系夫妻关系,生有二男三女,长子王长子,王次子分别结婚。长子婚后分家,王某夫妇将修建的住房5间(含楼房1间)分给两个儿子各1间作住房,余下3间归王某男、王某女所有。张某与王次子婚后与王某、王某女共同居住在一起,王某夫妇与次子及张某共同改建了住房,新建住房手续以王次子的名义报批,将王某男、王某女所建住房全部拆除,就地修建。分给王长子的1间与其协商由次子王次子给予一次性补偿。新房竣工后,王某夫妇及张某、王次子共同居住,新房共二楼一底共计12间。王次子因病去逝。张某及王次子和王某夫妇因建房,欠债务15100元,后因土地征用,王次子、张某、王某三人分得土地补偿款98991元。

张涛律师评析】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案涉12间房屋析产、继承问题;二是关于建房共同债务15100元问题;三是关于土地补偿款98991元属于死者王次子遗产部分的继承问题。

关于案涉12间房屋析产、继承问题。案涉房屋尽管是以王次子名义办理的报批手续,但该房屋建筑的宅基地包含了王某夫妇所有的3间,故应认定王某夫妇与王次子、张共同修建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系王某夫妇、王次子、张共同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离婚且生效的,原配偶与继承人因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再作为转继承人,也就不存在享有转继承权,但由于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因继承人是否死亡而影响原配偶分得财产的权利。原配偶因不在作为去世方的法定继承人,而无权主动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继承人的原配偶便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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