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称韩某以搞运输经营为名分别其处借款300000元和160000元,并于2012年12月底偿还45000元,就此,李某提交了借条两张。韩某认可曾从李某处借款460000元并已经偿还45000元,但称其在李某住处玩扑克牌,当时其没有钱,玩输了就从李某手里借钱,陆续借到10日,共计借现金300000元;其又去原告住处玩扑克牌,输了之后又从原告手里借了160000元。李某称韩某一直在李某处打牌输了460000元,李某和另外两人将韩某送回家,韩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其与韩某于在三河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由韩某享有并偿还。就此,李某提交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李某称夫妻离婚不是规避夫妻债务的理由。虽称从李某处借的款项系赌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经调解,二被告用意陆续偿还李某借款,但李某不同意二被告的意见。
【张涛律师评析】
韩某认可从李某处借款460000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已经返还45000元,还应返还415000元。双方虽称此借款系赌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此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韩某偿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他人,李某在偿还债务后可以向韩某追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