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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张涛:感情破裂,百万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7人看过


 【案情】

高某与林某离婚财产纠纷装饰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股东为林某、李,注册资金为300万元,林某出资240万元,李名义出资60万元。高某、林某分别申请对装饰有限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鉴定结论装饰有限公司净资产总额为285万元。装饰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6.5亩土地评估价值人民币415万元。法院根据该审计和评估结论,计算出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增值额为65万元。公司资产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该土地使用权不能视为林某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亦无权直接要求分割该土地使用权收益

张涛律师评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ì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

离婚股份公司财产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的,那么一律都需要进行平分;离婚时,夫妻两人不能对公司股份协商一致解决,则需要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若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以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另一方在其他财产补偿。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则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但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受让部分股权的,则不能支持另一方退出公司并获得补偿的请求,这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退出将直接影响公司存续的合法性,还涉及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公司的利益,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只能转让出资,而不得抽回出资。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无异于抽回投资。对此人民法院只能确认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至于股权的实现或者转让,应另行处理。

实践中离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争夺是很激烈的,有的时候甚至不惜对簿公堂,这一切都是因为双方都想要为自己争夺更多的利益。然而,多数时候争夺夫妻共同财产都是由离婚律师帮忙争夺的,你可以通过张涛律师来帮助您争夺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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