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3月份以来,李某为偿还其所欠债务,经与他人合谋,收购某公司以帮人承兑银行汇票为名实施诈骗行为。为骗取他人信任,李某先后与朱某完成了数单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同年10月29日,某公司通过张某等人找到李某,委托李某为某公司所借5张票面金额共计353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李杰以某公司名义办理了贴现所需凭证。2015年10月30日,朱某将5张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凭证提交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承兑,当日下午,5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实得款人民币3423万元进入某银行账户后,李某将其中的3423万元转入某农业银行账户,后又转至李某个人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2月26日凌晨至10时,李杰的个人农业银行卡又通过POS机在澳门的苗某等商户消费1253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必会增强很多人对于财富的欲望度,在他们的理解中,金钱代表着一切。一些人利用这些缺点来设计陷阱,让这些金钱欲求过满的人一个个的深陷其中。国家为了严厉打击这些投机的人,对经济诈骗罪的人采取了严厉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出现很多高科技的诈骗。诈骗情节不严重是属于经济犯罪的,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属于刑事犯罪。为了避免此类犯罪,首先每个人都要提高个人的防骗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大家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