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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敲诈勒索顾某300万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65人看过


【案情】

2016年8月21日晚上,李某和朱某事先商量,到嘉兴窃得顾某之母的骨灰盒。同年11月期间,李某和朱某以持有其母的骨灰盒为要挟,通过打电话、写信等方式,向顾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后被民警查获而未能得逞。李某和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顾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与朱经事先商量,分工合作,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与朱相当,不属于从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己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在这一起点上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敲诈勒索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也就是在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之后还不够,此时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或者符合一定的情节,那么才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罪,不然一般是按照普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虽然也是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此时的处罚就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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