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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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著名律师张涛代理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成功从轻处罚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285次举报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二被告人在建筑工地窃得价值1480元的耐候胶、价值1200元的透明胶、价值1900元的耐候胶,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张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储某一直遵纪守法、悔罪态度较好,且第三次盗窃属于未遂,被告人所盗数量金额较少,已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判决结果: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盗窃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公私财物是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盗窃罪正是通过秘密窃取财物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