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二被告人在建筑工地窃得价值1480元的耐候胶、价值1200元的透明胶、价值1900元的耐候胶,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张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储某一直遵纪守法、悔罪态度较好,且第三次盗窃属于未遂,被告人所盗数量金额较少,已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判决结果: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盗窃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公私财物是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盗窃罪正是通过秘密窃取财物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