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萧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台湾人萧某因涉嫌诈骗案被杭州市看守所刑事拘留,随后,犯罪嫌疑人萧某的家属委托张涛律师为此辩护,2017年10月20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成功予以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萧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萧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认为争取缓刑难度较大,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具体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办理结果:萧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成功取保候审。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