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3月生。2014年被告人王某在西湖区某超市停车场内,在明知系盗窃赃物的情况下,收购金色苹果5移动电话4部、黑色华为移动电话2部后被当场抓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2014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事务所张律师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认为争取缓刑难度较大,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体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对于本案张律师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退赔等方面进行辩护、最大程度的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对办案结果比较满意。
办理结果:王某经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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