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以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湖州人王某因涉嫌吸毒一案被杭州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后被指控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冰毒15克多。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认为争取缓刑难度较大,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对于家庭的危害通常是毁灭性的,因此毒品罪犯一直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所以,对于毒品案件,证据要求并不是十分的严格。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去检察院、法院阅卷。积极全面了解本案案情。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逐一研究,提出辩护意见,指出其存在合理怀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结果:王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