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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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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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杭州资深刑事律师张涛代理最终罪轻处理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213次举报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2016年在某市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设立公司后王某联系了张某、李某等4人参与公司经营,并招聘工作人员向公众发放广告宣传单页,宣传到公司存款、投资会有定期回报,且获利可观,公司也在王某的组织下,策划了数场大型活动,许多市民经业务员的介绍和拉拢,纷纷将存款上缴至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投资的客户当场还会获得数额不等的礼品和返现。经查该公司非法集资400余万元。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4日经杭州市公安局决定而被拘留羁押,201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认为争取缓刑难度较大,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1、王某等人涉嫌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资金的实际流向还有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款项的事实可以明确各个被告人并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占有他人财物而不返还,不构成集资诈骗,仅是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存款,吸收存款后也未用于发放贷款而是投向实业经济,未扰乱贷款金融秩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王某等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被告的到案过程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且到案前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王某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