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孙某通过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被告人孙某注册成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薛某某、王某(2017年4月至案发)先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对孙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该网贷平台实际上系借P2P的名义先向公众融资,再放贷给个人或企业进行牟利,即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大量虚假借款人的抵押物作出项目标的放在网站上进行融资,并允诺给予投资者年化收益18%-24%的高回报,再将融资款全部放在公司账户上进行任意支配使用。孙某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高额利息放贷、支付平台会员利息、维持公司日常开支等。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孙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孙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认为争取缓刑难度较大,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1、被告人孙某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2、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3、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被告人孙某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5、本案在性质上是非暴力的、经济类型的犯罪。较之暴力性犯罪案件,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均较小,在处刑上应与暴力性犯罪区别对待。
6、其次,被告人孙某没有实际获得非法利益,故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律师提醒
随着银行信贷政策的持续紧缩,不少急需用钱的个人或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市场日趋火爆。与此同时,在沸腾的民间借贷市场背后,却是暗流涌动。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类纠纷以及违法犯罪案件,也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很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