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一月内,王某、苏某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财物部分价值人民币七万余元。苏某委托张涛律师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苏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苏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接到委托后,张涛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初步研究辩护人认为争取缓刑难度较大,与当事人商议之后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辩护人查阅了大量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辩护方案。
(三)审判阶段
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苏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部分盗窃事实,部分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张涛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部主任律师
执业11年以上,经验丰富
张涛律师V:zhangtao198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