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离婚纠纷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经常因女儿照顾及家庭经济问题终日争吵,从此双方失去信任,即使是生活琐事也互不相让,且婚后被告经常无故夜不归宿,根本不考虑原告的感受。2014年2月,被告接了个陌生男子电话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长达两年之久。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请求其回家照顾女儿,被告提出要原告拿出20万才肯回家并多次提出离婚,此后,被告更是对家庭不闻不问,对女儿也是漠不关心,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无感情、无温暖的婚姻生活,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却迟迟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由来已久,长期不能化解,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信任的义务,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二、办案过程
北京某(杭州)事务所张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
(一)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法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家属要求判决离婚并取得子女抚养权,此案过程中最麻烦的是被告人不予配合,法院和律师对此调解无效,还是通过判决圆满解决问题。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