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合同纠纷律师张涛:代理某合同纠纷一案调解节案
基本情况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卞某甲、卞某乙与周某、浙江某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后因合同价款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代理律师: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积极协助与被告方摒弃前嫌,平心和解,最终相互退让,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卞某甲、卞某乙的可得利益。
判决结果: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