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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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不能监视居住的条件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448人看过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不能监视居住的条件

V:


你好,不能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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