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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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9次举报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V: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