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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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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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714人看过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V: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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