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V: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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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