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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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03人看过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V: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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