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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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du博的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17人看过


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日益加深,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起,对于网络du博,法律是如何认定和处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du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du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du博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du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du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du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du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du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对du博罪的相关规定有: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du博或者以du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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