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刘某非法吸收存款罪成功缓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经销代理 |343人看过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1979年生,在2014年至2015年年间伙同吴某、赵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有限公司等地,以购买基金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通过王某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销售中国黄金金店基金,非法吸收李某、诸某等人投资款共计600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648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刘某已退还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并扣押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义,但张律师认为被告有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1、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3、另鉴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之情节,故张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刘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