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浙江温州人孙某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5年3月被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场从被告人孙某身上搜出冠字号为XXXXXXX面值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450张;冠字号为XXXXXX面值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550张,合计总金额为100000元。经鉴定,上述疑似人民币均为假币。随后,当事人的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持有假币罪,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案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充分发挥了律师的辩护职责,张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孙某系初犯,且所持有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并且被告人孙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孙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