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任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徐某等
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任某等人手持各种凶器殴打被害人朱某,抢得170元,手机一只,随后以相同手段抢得手机四只。后还有放火等事实。
承办过程: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任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的,系从犯,此次犯罪参与次数较少,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