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刘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祝某等
案情简介:2009年,被告刘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在杭州市拱墅区附件路段,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截得被害人毛某手机一只,价值480元,随后,刘某等人经预谋在某银行附件,采用尾随、捂嘴、刀刺等方式对随身携带现金十万元的杨某实施抢劫,造成杨某手臂腹部多处损伤,后因被害人及时呼救,被告人未能取得财物,经鉴定,杨某已构成重伤。后刘某等敲诈勒索。
承办过程:本案是二审案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改判的可能性较小。张涛律师提出,刘某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