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柳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陈某等
案情简介:2010年,柳某与陈某等为报复店主狄某,预谋盗窃店内财物。共窃得电脑一台,吹风机一只等。不久,柳某又窃得汽车内现金600元导航仪一台。次月,柳某砸破汽车挡风玻璃,窃得导航仪和摄影外拍灯。此外,柳某还陆续盗窃过几次。综上,柳某共盗窃五次,价值一万余元。
承办过程:辩护意见:第一次盗窃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最初采用砸车方式盗窃并非是其提出,部分脏物一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