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杭州某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为期三年的的劳动协议,并约定保底底薪为15万元,后被告单方辞退原告,并拒绝支付承诺薪资。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承办过程:本案难点在于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难以证明其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薪资约定等。张涛律师协助原告取得被告的录音证据等,间接证明了待证事实。
判决结果:一、被告杭州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666.67元;
二、被告杭州南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陈某补缴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10月7日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补缴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应由原告陈某本人承担;陈某本人承担部分在上述第一款项中予以扣除。